您现在的位置: 凤网首页 > 妇联星空 > 维权视角 > 正文

更年期女性劳动保护得到明确规定

2009-03-03 18:11:32 来源: 凤网    0 条评论

3月1日,《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规定》将于2009年3月8日起正式实施。

与湖北省政府1991年出台的规定相比,新《规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更全面,更具操作性,较之以前的相关办法具有较大突破。特别是降低了因流产而享受产假女职工的孕期标准,将“四个月”调整为“12周”,进一步扩大了受保护女职工的范围。

此外,《规定》的亮点还包括,明确了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用妇女,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聘)用标准;规范了通过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内容,如第七条规定“在女职工人数达25人以上时,用人单位可以与代表其职工一方的工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提高了对孕期女职工劳动时应予保护的环境标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明确了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等;重申了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等。

值得一提的还有,该《规定》将过去人们忽视的更年期女性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陈洪波告诉记者,这次出台的规定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湖北省妇联副主席马萍认为:《规定》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了广覆盖,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女职工都应当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体现了政府对女性的充分尊重和人性化关怀。



 

编辑:二花小姐。

稿源:中华女性网

fengone.com 娇点·美容·时装·情感·亲子
已有 0 条评论 网友评论
通行证 | 用户名
密 码
匿名
广告位招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