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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可就地享免费计生服务

2009-05-26 09:30:22 来源: 凤网    0 条评论

  如无正当理由,将不能强迫流动妇女返乡孕检。20日公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简称《条例》)明确指出,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当日公布《条例》共分二十五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针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条例》明确,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此外,《条例》特别指出,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条例》同时对如出现下列行为做出惩罚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未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中国妇女报》2009-5-21) 
 

编辑:

稿源:中国妇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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