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类似上司给女下属发黄色短信,扰乱对方的正常生活;在办公室对着女同事大讲荤段子,影响对方的正常工作,都可能属于“性骚扰”的范畴。北京市首次对性骚扰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
自从《妇女权益保障法》发布后 ,不少地方人大相继推出了实施细则,因此,“北京首次”并不是值得关注的亮点。我们所要关注的,是这项法律的实施环境近年来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实施细则是否细到了可操作性很强的地步。
从法律环境来看,2003年,发生在北京的一起有关“性骚扰”诉讼,法院就曾以“性骚扰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利用其它法律审理又因原告向法庭出具的证据不能被采信为由,宣布原告败诉。但是,尽管诉讼前景并不乐观,此后全国各地类似的诉讼却并没有减少。说明了此类案件的普遍性,也说明受害者权利意识的增强。随着各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性骚扰都给出了相应的界定,“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问题迎刃而解。而法律意识的增强,公共场所大多安装摄像头等外部条件的改善,也为“性骚扰”取证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可以说,“性骚扰”能够明确写入法律,正是这种“时间换空间”的结果。
从可操作性来看,北京推出的草案规定,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的单位、行为人所在的单位、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这就首先解决了以前一直没能解决的“到哪告,该谁管”难题。明确了单位的责任,也使发生在单位里的“性骚扰”,从原来单纯的个人主体关系,增加至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等多重主体关系。单位有所顾忌,“性骚扰”的发案可望因此而降低。
可以预期的是,“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后,在证据确认、量刑准则、裁量掌控甚至审判程序等方面,司法实践还面临许多挑战;而当事者如何在被骚扰时,能够做一个收集证据的有心人,从而使自己在诉讼中争取主动,同样需要有一个调整心态、用足法律的过程。法律的作用,就在于打击、震慑、信心等效应的并举。只要能够促使更多的当事人勇敢地站出来,各地法院更多接受这样的挑战。告的人多了,类似的案子审多了,审结的质量高了,法律的初衷才能最终体现。(金羊网)
编辑:二花小姐。
稿源:中国妇女网